实施种养分离项目背景调查

实施种养分离项目背景调查
实施种养分离项目背景调查由农业部、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北京国家农产品科学院、农业部组织实施。按照计划,今后主要工作有:
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加严格公正、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业,坚持科学选准农业产业开发,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科技转化、产品研发能力;
二是继续规范选种审查工作,规范制种繁育生产;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深入开展世界种养业联合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种业科学研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四是进一步抓好新时代种养分离项目推进工作,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积极开展种养分离项目开发;
五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行业监管,建立种养监控机制,开展种质资源的遗传性鉴定与评价,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和管理体系;
六是继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中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
七是加大种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种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工作要求,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种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
第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将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作为种子质量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
生产经营品种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标准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生产经营种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二条 种业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种业生产经营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种子科研工作,研究和制定本计划。
种业生产经营的种业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种业档案,开展种业管理,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质量检测、追溯等档案管理。
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种业科技人员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加强种业基础性文件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种业科研人员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质量检测、追溯等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种业科技人员应当根据农业发展和国家种业发展规划,编制种业科技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和内容,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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