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种养示范园区(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园区)

国家种养示范园区(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园区)
国家种养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指南
1、面向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申报申报。
2、自治区种养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种子管理局要求各区、县种子管理站配合自治区种养发展改革委对种养示范园区创建具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地选址、地块选择、布局、施工、防疫、档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市县区具有创建国家种养示范园区条件。
3、自治区种养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区、县种子管理站配合,严格按照《北京市种养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小麦、玉米、马铃薯品种筛选和种子质量跟踪管理的若干意见》标准,结合我市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实际,制定我市2014年国家种养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相关文件,报我市农业农村厅备案。
4、其他配套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种子管理站、市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商、质监、农牧、质监等部门配合,制定种业提升工程、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办法,组织全市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商建立质量承诺责任制。
(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种子管理站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与种子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明确责任分工,配合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六)强化监督抽查工作。种子市场监管以开展专项检查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种子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七)加强供需调度。按照统筹兼顾、分批进行的要求,确定各企业、种子销售网点,组织开展供需调度,协调各县、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及时掌握供需情况,确保所需信息及时准确。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八)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加强企业内部排查,督促企业严把生产资质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种子批发市场、乡镇经营门店的监管,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通报批评,严肃查处。
(九)加大种子监管力度。各地要落实进货查验、回收、销售登记、违法行为查处等制度,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制售假劣种子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种子、假劣种子、标签不合格种子等行为。要加大对全县的种子批发市场、乡镇经营门店的监管力度,有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用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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