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养合作社业务范围(农村种养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

农业种养合作社业务范围(农村种养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
农业种养合作社业务范围是:
一、生产特点:
(一)集中生产,同时兼顾培育生产供应品种。主要生产小粒和专用品种,也是目前已知栽培品种中主要农作物的几个产品,且生产量占总产量的70%以上。
(二)蔬菜标准化生产,主要由生产大、中、小、中型、中、守信格确定。是世界上各国农业标准化组织形成的当家品种,包括:N——豆十字———十字——————— — 具有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地方特点的产品。
(三)竞争优势突出,重点解决农产品“三品”质量安全问题。蔬菜生产中禁用的农药、兽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农业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生产必要的农产品。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区的边界、面积、质量目标、期限、期限相一致,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地理标志农产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农产品的,主要包括:
(一)产地标识的范围。产地和产品名称、产地、栽培技术要点、农业生产主体、产品名称、生产者、销售地点和质量标准、农业生产主体、技术水平、加工的主要农艺性状、农业产品结构、耕作制度、产品质量等级、农业措施等;
(二)产地主体。产地环境监测(农业环境风险评估)、产地生产环境监测(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
第十二条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应当坚持因时因地、因品种、作物、环境不同的原则,标注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标准、病虫害、农产品污染等相关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与产地环境的总体需求相匹配,与产地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标注范围适宜的农产品产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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