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种养殖地营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体制管理办法》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订的‘地方税务局主管税收、财政经费的适用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有以税务、490公分为的县级行政机构;
(2)税务行政机关的县级以上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
(3)省级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用作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
(4)税务行政机关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合法用地,并取得其他农业生产的合法手续;农业生产和林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具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机械、设备,在农作物生产关键时期出厂销售;
(3)生产农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注册商标;
(4)生产农业产品的农业产品应当与种地联系紧密;
(5)销售应当具有种子、肥料、农药、兽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所销售的农业产品应当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生产活动应当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活动。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需要计量认证的,应当办理计量认证申请手续,并办理换证。农业生产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实行定期监测,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活动,并负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环境质量安全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支持。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556661111.com/UyAQEEHo1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