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合作社合作协议合同(农村种养合作社)

种养合作社合作协议合同(农村种养合作社)
种养合作社合作协议合同本着保护合作社知识产权和合法农业的原则,以合同为载体,以农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种养优势,稳步引导当地农户与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统一种养模式和技术的共同努力,不断规范社员与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提高了合作社的社会效益和农民养殖经济效益。
种养合作社合作协议与第一种方式区别是什么
1、合作社品种区分
合作社与第一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其中如果是以正式的种养合作社作为开店单位来经营,代表该社是市县法人,种养合作社是市县法人,并与农户结成了书面的、社务服务,成员由合作社种养双方共同管理,农户只要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的种养优势就会为社员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但合作社除了种养合作社以外,还有小麦、水稻、薯类、玉米、棉花等多个品种,专业性比较强,但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的企业比较少。
2、合作社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合作社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业、林业、农业、畜牧、金融、渔业、卫生、农业机械的经营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村物流、商贸物流等农业生产活动,而且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社的供销社。
合作社经营模式: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专业服务是市场经济组织的生存,农民合作社是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合作社的成立,需要夯实经营基础,开展合作服务,保证合作社社员和农民之间的稳定利益,降低生产风险,提供优质服务。
3、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和比例
合作社成员数量应该为成员的70%左右。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具有农村劳动力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本功能,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力,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能力不是很强,成员的数量需要达到100-200,达到200以上,成员总数必须达到50-100,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社成员数量除以成员为代表外,还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农业经济活动能力、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现状、农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代表。成员数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合作社管理体系中有注册的章程。
4、 成员与普通农户的关系
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与普通农户关系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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